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:
你局《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项目(利川市首开段)第一批次75.7187公顷的审查报告》及相关材料收悉。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及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》(自然资规〔2021〕2号)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******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临时使用汪营镇鱼泉口村、团合村、皂角岭村、清江村、马鞍山村、十户场村、石朝门村、沙子坎村、交椅台村、巷子口村、貊坵******办事处王家湾村;元堡乡小塘村、元堡村、毛针村;团堡镇新田坝村、长庆村等村土地75.7187公顷(集体土地75.2857公顷,国有土地0.4330公顷),其中农用地75.2206公顷,包括耕地40.7019公顷(水田23.6728公顷,旱地17.0291公顷)、园地2.1317公顷、林地26.6278公顷、其他农用地5.7592公顷,建设用地0.4510公顷,未利用地0.0471公顷。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1.4039公顷,占用生态保护红线2.2590公顷,共33个地块,其中地块1-7、11、20、22、24、34、37、45用于地下管线敷设作业,地块8、9、12、14用于材料堆场,地块10、15、16、18、26、33、40、44用于施工便道,地块17、29用于地下管线敷设作业、材料堆场、工棚,地块21用于钢筋加工厂、材料堆场、工棚,地块23用于地下管线敷设作业、材料堆场,地块25用于地下管线敷设作业、钢筋加工厂,地块30用于材料堆场、施工便道,地块32用于地下管线敷设作业、生活用房。
二、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,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(构)筑物,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,防止违法使用。
三、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,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;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,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。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〔2024〕2号规定,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。
四、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按照《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“临时用地公示牌”,标明项目名称、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、监督电话、临时用地范围、面积、批准用途、使用期限等内容;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。
五、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,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。
六、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,自批准之日起算。
******建设局 ??
2025年4月29日? ? ? ??
